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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尔自治区2021-2023年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1      作者: 奇亿娱乐官方网站      浏览量:1

  为指导各地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的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助力全方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精神,组织制定了《新疆尔自治区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3+1”部署要求,坚持“稳粮、优棉、强果、兴畜、促特色”总思路,以满足广大农牧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持续提升政策实施的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加快推进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自治区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42个小类155个品目(详见附件2)。各地(州、市)能够准确的通过农业生产要和资金供需实际,从自治区补贴范围中选取本区域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障粮棉、林果、畜牧养殖、设施、特色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以及支持残膜回收、翻堆肥等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将更多合乎条件的高端、复式、智能产品纳入补贴,提高补贴标准,加大补贴力度。

  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不得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的名字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大力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获得农机试验鉴定证书步伐,并按规定列入补贴范围。继续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对尚不能通过农机专项鉴定取得补贴资质的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给予支持,重点补贴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配套设施、温室大棚骨架和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设备、蔬菜初加工成套设备、林果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等。全方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方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继续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收获机单机、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2021年起,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确保到2023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分类分档与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

  各地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上报或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相关这类的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做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南疆五地州补贴标准继续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的通知》(农办财〔2017〕19号)执行。具体标准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统一发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具体产品补贴额度继续采取“定额+限比”方式确定。

  对每一类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由各地州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开展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以及确定提高补贴额产品品目的相关具体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大多数都用在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各地(州、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补贴资金,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县(市)的预算规模。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县(市)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县(市)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并且开展县(市)际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县(市)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县(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对于上年超录部分的优先使用下年年度资金进行兑付,兑付标准按照上年标准执行。

  进一步快速推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新疆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及《新疆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新农机〔2020〕151号)规定的申报公布流程,对提交报废农机回收资质认定申请的农机合作社或别的企业,予以现场核查、公示,对符合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疆尔自治区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书》,准予从事报废农机回收。依据《新疆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及《新疆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加强对报废农机回收企业的依法监督管理。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对于挪用专项资金现象,将严格按照相关财经纪律做处理,并相应调减来年资金分配数量。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与有几率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

  (三)受理补贴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方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县应及时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四)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做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合乎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五)兑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相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标准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方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完整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领导小组统管政策实施的责任。要逐步明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强化闭环管理,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上的能力水平。

  加强对农机鉴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整工作规则、操作规范、风险防控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规范鉴定行为,保证鉴定质量,防范廉政风险。加快农机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组织所属或指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公布鉴定产品品种类型指南,规范开展鉴定及其采信工作,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别判定的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各地要依托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加大补贴力度,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

  推进农机深松、植保等作业数据信息上传工作,实现作业机具与新疆农机作业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促进机械化与信息化的融合发展。积极推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二维码应用试点工作,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集成应用,快速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实现“手机办补贴,农户少跑腿、信息化监督”的管理目标,解决机具核验难题。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户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肃纪律,防控风险。各地要强化对各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关键重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严禁有关人员以各种各样的形式直接或间接进行补贴机具经营活动。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以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一环节梳理查找风险点,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升补贴政策实施规范性,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地要全面贯彻本方案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解决的方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的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跨区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各地(州、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地2021-2023年实施方案,并抄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每年12月15日前,要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和营养液消毒设备等)